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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发布实施
发布日期:2020-07-15      来源:法规处     作者:

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1年1月12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后,将减少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环境质量。通过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废气和废物的排放控制,能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对周边环境、人群感官及健康的不良影响。通过加严对粪大肠菌群的控制限值,明确消毒控制要求,能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修订后的《标准》更加完整,依据地方标准就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管。《标准》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染物处理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等,使环境管理更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根据我省应对重大疫情期间的成功做法和主要经验,在国内首次将重大疫情应对的环境技术要求写入了标准。《标准》将与我省2020年3月发布的《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起,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控制、提高疫情应对能力提供法规和标准支撑。

《标准》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完善《标准》名称和结构。《标准》名称由《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为《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保持《标准》的结构完整性和使用方便性,对执行国标的内容也补充进《标准》。

(二)增加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标准》规定了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需管控的对象及其污水处理、危废处置、监测分析等要求。一是将接收疑似患者的隔离观察点及相关研究机构纳入本《标准》管理;二是提高了对粪大肠菌群的控制要求,明确了临时隔离点废水消毒要求;三是为减少监测人员暴露危险,允许采取快速测定和在线测定;四是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应急规定执行;五是允许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三)调整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1、调整标准分级。参照国标将标准修订为两级。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执行一级标准。床位为20张以上(含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执行一级标准,间接排放执行二级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要求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不高于500 MPN/L。

2、调整污染物指标及限值。与国标相比,增加了总磷、甲醛、二甲苯、氟化物和TOC等5项指标。(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以及排入IVV类水域或三类海域的床位≥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加严了粪大肠菌群数、COD、SS、氨氮、总磷等指标。(2)间接排放且床位≥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加严了总磷、总余氯和氨氮等指标。(3)床位<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加严了粪大肠菌群数控制要求。

(四)加严污水处理站控制要求。《标准》加严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浓度限值。增加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五)更新完善污染物监测方法及相关规定。《标准》明确了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增加了污水站大气和污泥采样与监测规定。

(六)《标准》执行时间。新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医疗机构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为现有机构留出改造时间。


有关文件: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地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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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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