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9年6月,《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正式实施。2020年12月进行了修订,拓宽举报奖励渠道,简化了举报奖励程序,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2020年8月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2021年3月我省出台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而我省对环境犯罪奖励金额偏低。为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力量,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共二十三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二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三至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三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提高最高奖励金额。在原有的100-50000元9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两个档次,最高奖励由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10万元)调整至2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50万元)。
(二)调整部分奖励条件。根据2020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奖励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对5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对10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对10000元奖励档次,增加“违法单位、责任人存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或者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