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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山东省盐碱地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鲁农渔字〔2022〕36号)文件(以下简称“盐碱地规划”),作为盐碱地区域范围划分依据,并以此界定全盐量排放标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为2500mg/L(非盐碱地区域)、3000mg/L(盐碱地区域),是否需酌情考量实际情况:
我公司所处位置为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邹平市以东,高青县以北紧邻小清河,博兴县以西),正位于“盐碱地规划”中盐碱地包围区域。我公司入河排污口的上游(邹平市域),小清河北岸(高青县域),下游(博兴县域)均按照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3000mg/L(盐碱地区域),我公司入河排污口要按照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2500mg/L(非盐碱地区域),这样予以区分,是否欠妥?
另外按照《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中“3.2.4.3.1条款中,(1)全盐量④调整方案 调整原则第3条的描述”“鉴于当前经济适用的全盐量治理技术还有待突破,各流域的全盐量限值在遵循流域特征的前提下,不宜有较大差别,避免形成产业落地的区域限制”,而山东省造纸行业分布,较大规模的企业除我公司外,基本都在“盐碱地规划”的盐碱地范围内,这样是否有待商榷? |
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关于涉及条款有关解释说明。(1)根据企业所在地,需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造纸行业直排企业执行的全盐量排放限值为3000 mg/L(非盐碱地区域)、3500 mg/L(盐碱地区域),而非2500mg/L和3000 mg/L。(2)标准修订说明中已注明“盐碱地区域的范围参照《山东省盐碱地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鲁农渔字〔2022〕36号)”执行。
2.关于盐碱地区域判定的有关说明。盐碱地区域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进行判定。此外,若企业入河排污口未位于盐碱地区域范围内,且受纳水体全盐量背景浓度高于全盐量排放限值,可根据《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5.2.5条款规定执行。
3.相关情况已与意见提出人电话沟通并达成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