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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4-08-26      来源:     作者: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6月5日至6月14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1

关于以《山东省盐碱地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鲁农渔字〔202236号)文件(以下简称盐碱地规划),作为盐碱地区域范围划分依据,并以此界定全盐量排放标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为2500mg/L(非盐碱地区域)、3000mg/L(盐碱地区域),是否需酌情考量实际情况:

我公司所处位置为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邹平市以东,高青县以北紧邻小清河,博兴县以西),正位于盐碱地规划中盐碱地包围区域。我公司入河排污口的上游(邹平市域),小清河北岸(高青县域),下游(博兴县域)均按照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3000mg/L(盐碱地区域),我公司入河排污口要按照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2500mg/L(非盐碱地区域),这样予以区分,是否欠妥?

另外按照《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中“3.2.4.3.1条款中,(1)全盐量④调整方案 调整原则第3条的描述”“鉴于当前经济适用的全盐量治理技术还有待突破,各流域的全盐量限值在遵循流域特征的前提下,不宜有较大差别,避免形成产业落地的区域限制”,而山东省造纸行业分布,较大规模的企业除我公司外,基本都在“盐碱地规划”的盐碱地范围内,这样是否有待商榷?

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关于涉及条款有关解释说明。1根据企业所在地,需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部分:小清河流域》,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造纸行业直排企业执行的全盐量排放限值为3000 mg/L(非盐碱地区域)、3500 mg/L(盐碱地区域),而非2500mg/L3000 mg/L2)标准修订说明中已注明“盐碱地区域的范围参照《山东省盐碱地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鲁农渔字〔202236号)”执行

2.关于盐碱地区域判定的有关说明。盐碱地区域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进行判定。此外,若企业入河排污口未位于盐碱地区域范围内,且受纳水体全盐量背景浓度高于全盐量排放限值,可根据《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5.2.5条款规定执行。

3.相关情况已与意见提出人电话沟通并达成一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4日


民意征集|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修订DB37/ 3416.2)等4项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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