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海洋〔2024〕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24年11月8日至12月8日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