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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4-12-20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作者:

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生态环境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4930日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1029日征求意见结束,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备注

1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在用、备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鼓励具备条件的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未采纳,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部分水源地划定一级保护区,部分水源地划定一级、二级保护区。

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2

建议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依法依规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将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未采纳,详见第十五条第五款。

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3

建议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严格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所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并在审批前将相关论证文件在对应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执行,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监督保护”。

未采纳,本文件主要用于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方面的工作。

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1220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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