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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 |
是否
采纳 |
不采纳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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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试点方案虽然严谨但整个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有些繁琐,时间会较长。建议能否再简化一下流程,明确规定企业从申请到市级审核到省厅审批的办理时限,充分体现生态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质效。 |
1.部分采纳 |
1.试点为创新性政策,试点申请流程需规范严谨,非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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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利用后产品相关要求应与HJ1091衔接,增加风险评估相关要求。 |
1.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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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建议单一危废种类年产废量应大于5000吨/年; 2.为降低运输风险,防止偷倒、偷埋现象,点对点利用双方企业应限制区域或距离,比如仅限制在本县或本区,最多限制本市内,不建议跨市开展利用。 3.当前省内危废企业已明显过剩,若再开放点对点政策,危废处置单位将处于倒闭边缘。 |
1.不采纳 2.不采纳 3.部分采纳 |
1.5000吨/年限制条件过高,不利于危险废物的有效利用。
2.限制市域,不利于危险废物的精准资源化利用。
3.试点方案已明确仅针对无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类别危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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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试点范围(二)试点要求中对用于提取稀有贵金属或其他高价值产品的危险废物除外的疑问:1.未明确高价值产品种类,其他高价值产品具体是指哪些? 2.试点范围(二)试点要求1中对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除外的疑问: (1)省内有危废利用能力且能力足够满足省内利用能力的,其他单位还是否能够申请点对点? (2)随着企业发展,业务能力的增加,企业现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量已不满足企业内部装置的处理需求,例如:某公司含碘物料回收能力为10000吨/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许可量为5000吨/年,超出危废证许可量的这部分5000吨,能否再申请点对点? (3)若申请点对点的利用单位利用能力1000吨,产废单位年产1500吨。申请点对点的数量是超出现有利用单位利用能力的500吨,还是1500吨都能申请点对点?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标志着企业已经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审核,具备了危险废物利用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点对点资质共存的条件下,需要保证或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对危险废物的优先利用权。 3.提交材料清单中4.产废单位危验废物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的检测报告(有CMA章)的疑问:对于危险废物成分检测现无国家执行标准,检测公司无法出具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4.提交材料清单中“点对点”定向利用技术论证报告的疑问:利用单位能否自行编制利用技术报告?论证是否需要专家评审?评审由哪一级组织? |
1.部分采纳 2.部分采纳 3.部分采纳 4.部分采纳 |
1.高价值产品可在具体项目中综合评价。
2-4.涉及问题为实施后的具体执行问题,可在印发后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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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1.依据中增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详见文件“二、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一)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中关于“鼓励废弃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开展点对点定向合作。” 2.“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对象”中第一句话:“申请试点的单位为省内符合“点对点”定向利用要求的相关单位”中“相关单位”需明确是“产废单位”还是“利用单位”,以便与该段“试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前后对应。 3.“(二)试点要求1.产废单位拟采用“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建议将“1000吨”的门槛降低至“500吨或100吨”。理由:利用单位如果是用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做“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在试点时是否可以执行: (1)针对相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涉及单个产废单位时,将单个产废单位的危废年产生量设置为不低于100吨; (2)针对相同类别的危险废物,涉及在同一个化工园区或集团公司的多个产废单位时,将多家产废单位的危废合计年产生量设置为不低于500吨。 4.“四、管理要求(二)做好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中,该段最后一句:“自建管道设施输送危险废物的,须安装计量装置,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与使用运输车辆的转移联单相区分,建议修改为:并按相关要求运行危险废物管道转移联单。 |
1.采纳 2.部分采纳 3.不采纳 4.部分采纳 |
2.“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相关单位包括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3.数量太低且价值不高的,可以直接交由利用或处置单位,再申请“点对点”意义不大。
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只规定转移联单,可以在运输方式上填写管道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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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文中1.申请试点的单位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建议改成申请试点的单位近两年未因危险废物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
1.不采纳 |
1.环境违法可以反映一个企业总体环境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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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1.“试点要求”第1条”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建议取消产生量最低限制,在收集、运输、利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多利用少处置。 2.“试点要求”第1条“且省内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建议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对于点对点的政策修改,“未列入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本《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多途径利用。试点要求省内没有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的前提,不容易判断,且限定了部分可以更优协同利用的方式处置危废,应该以能够降低或消除污染为原则。例如:电厂可以协同处置多种可燃危废,且排放的后续烟气处理均完整配套了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实际利用后能力不一定比一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差。建议此要求取消。 3.简化手续。建议增加一项内容:如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位于同一园区或同一厂区的,只需要进行计量,并如实记录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 |
1.不采纳 2.不采纳 3.不采纳 |
1.限制产生量可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2.该试点是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能力的补充,为避免无序发展导致能力过剩引发风险。
3.无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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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1.原文:产废单位拟采用“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用于提取稀有贵金属或其他高价值产品的危险废物除外)。 高新区正在推动华芯晶电与索尔维精细化工的废酸点对点利用工作,废酸原料年产约550吨,原值300万元左右,经过简单的清洗工艺可作为废酸处置,是否属于原文中“高价值产品”,如果不属于,建议降低“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的要求。 |
1.部分采纳 |
1.实施后的具体执行问题,可在印发后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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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1.“三、审查程序”“(一)试点申请”中提到“……,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建议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2.“四、管理要求”“(一)落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中提到“落实……、入厂分析制度、……”。建议在“二、试点单位”“(二)试点要求”中增加利用单位应对每批次接收的危险废物开展检测分析的要求。 3.“四、管理要求”“(三)强化试点单位环境监管”中提到“试点单位涉及环境违法的,应严肃查处,……”。建议修改为“试点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中的“提交材料清单”包括技术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建议对技术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应包含的必要内容提出统一要求,并明确要求由试点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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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建议在“一、试点内容”增加第二段“对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无废集团”建设试点企业,所属省外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合理运距范围内的,视为省内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
1.不采纳 |
1.本试点针对省内单位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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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1.建议进一步明确是否可以一对多或者多对一,比如两种情形:一是A企业与C企业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与A企业产生同样危险废物的B企业能否也和C企业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二是A企业产生危险废物10000吨,其“点对点”定向利用企业C企业仅能消化5000吨,剩余的5000吨能否与具有同样利用能力的B企业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 2.“不产生二次危险废物或产生率较低”,其中产生率较低,比较含糊,实际核查过程中不好把握,建议明确,比如产生率不高于10%。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应该属于企业法人单位发生变更,与原单位是不同的法人单位,应该走重新申请程序。 4.文件中仅规定了“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但未规定批复同意的试点企业的试点期限是多久,同时试点完成后,应该提交什么材料,按什么程序审核,并持续有效,或者多少年审核一次。 |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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