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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 |
是否
采纳 |
不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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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议在“三、济南、青岛、烟台3市生态环境局享有辖区内本通知附件第一项(一)~(七)所列行业中,除“两高”建设项目、人工湖项目、水电站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采选业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港口码头项目、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中,增加“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围填海工程”。 |
采纳 |
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目录“一、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五)海洋”中,增加“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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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议对“(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界定,是否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所有涉油项目。 |
不采纳 |
生态环境部《通知》及其他省《目录》均未明确炼油项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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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议在“三、济南、青岛、烟台3市生态环境局享有辖区内本通知附件第一项(一)~(七)所列行业中,除“两高”建设项目、人工湖项目、水电站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采选业的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港口码头项目、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中,增加“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围填海工程”。 |
采纳 |
按照《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目录“一、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五)海洋”中,增加“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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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将“人工湖项目”纳入“水利”类别不妥,建议删除“人工湖项目”相关内容,纳入“第四条”中统一表述,即将“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修改为“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
采纳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分类,在目录“一、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新设“(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并将人工湖项目列入该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