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提出主体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
1 |
高校 |
修改“4.7项目边界”定义,明确核算边界包括时间边界、空间边界和排放源边界 |
采纳。意见诉求已通过方法学多章节协同覆盖:方法学“5.2项目计入期”已明确时间维度要求,“4.7项目边界”表述“物理范围、活动范围”已覆盖空间边界;排放源边界已在“5.3温室气体排放源”单独界定;排除情形已整合至“5.1项目边界”。 |
|
2 |
高校 |
新增外接用能与对外供能的剔除规则,剔除为交通工具、其它建筑供能等与建筑运行无关的能耗 |
未采纳。本方法学所规范的节能改造项目,服务对象为公共机构自身边界内的用能需求,根据方法学中“项目边界”的明确界定,对外供能行为本身已超出本项目核算的物理范围与活动范围,不属于本方法学所覆盖的节能改造项目范畴。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
|
3 |
高校 |
将核算边界内纳入核算的排放源界定为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冷量及化石燃料直接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
部分采纳。一是明确排放源核算边界的诉求与“5.3温室气体排放源”逻辑契合,原文规定了排放源为化石燃料燃烧和/或消耗电力、热力;二是从山东省公共机构实际用能模式及官方统计情况来看,冷量无需单独列为排放源:(1)公共机构供冷以自主建设运营制冷系统为主,供冷需求基本通过电力消费间接体现,无需单独拆分冷量作为独立排放源;(2)目前国家、山东省暂无关于“冷量”的专项排放因子、核算规则或缺省值,单独列为排放源核算依据不足,故未采纳该部分内容。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
|
4 |
高校 |
将“6.2额外性论述”修改为简化额外性论证,明确满足“不属于强制性改造、未重复申请其他减排机制”的项目可免于额外性要求 |
采纳。1.方法学适用的节能改造项目要求具有引导性、典型性和导向性,已排除了强制实施类项目。2.《山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减排量核算及申请管理”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要求“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申请主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该要求已确保了减排量的唯一性。 |
|
5 |
高校 |
规定发电类项目的发电量仅限于自发自用部分可用于抵减建筑运行碳排放 |
采纳。方法学规定了发电类项目的实际替代量为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产生的、用于替代公共机构原本需从常规电网采购的电力总量,若项目发电量中存在余电上网或非自用部分,应在计算替代量时予以扣除。 |
|
6 |
高校 |
补充:暂不将建筑绿化形成的生物碳汇纳入减排量核算范围 |
未采纳。本方法学聚焦“工程性减排”,建筑绿化生物碳汇属于生态碳汇范畴,与适用场景不匹配;目前,国家及山东省尚无统一的生物碳汇计量核证规则,核算依据不足。已与提出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
|
7 |
高校 |
优化7.2.1.2中核定方法的选用要求 |
采纳。1.方法学优先采用账单分析法核算节能量,该方法数据可得性强、权威性与可信度高,契合实操场景的选用需求;同时明确要求计量账单数据应完整准确,并划定了账单分析法的不适用情形,对核定方法选用规则进行了细化,与意见提出的优化方向相契合;2.方法学“8.1数据来源及监测”已明确实测数据、计量表数据、账单数据的获取要求,与核定方法的选用逻辑形成闭环,确保节能量核算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
|
8 |
高校 |
碳排放因子版本锁定,同一核算年度内应统一采用同一版本的排放因子 |
采纳。在“7.3.4特殊处理机制”中规定碳排放因子应选用合理,避免跨期混用。 |
|
9 |
个人 |
优化可再生能源供热类项目减排量核算逻辑及方法学唯一性 |
采纳。1.在“7.1.1可再生能源替代量”中优化了可再生能源供热类项目减排量计算方法,明确不包含项目自身排放;2.《山东省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减排量核算及申请管理”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要求“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申请主体承诺不重复申请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该要求已确保了减排量的唯一性。 |
|
10 |
个人 |
补充总减排量计算公式 |
采纳。在“7减排量计算”中明确项目总减排量为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减排量与常规节能改造项目减排量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