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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国际环境条约省内履约工作,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综合与科技处
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牵头承担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法规与标准处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生态环境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承办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财务管理处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生态保护处
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水生态环境处
拟订全省水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区划,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工作,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洋倾倒区管理相关工作。
大气环境处(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处牌子)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省会城市群区域以及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的拟订和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省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处)
负责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省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以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环境安全应急与舆情处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省级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市、区)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
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流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生态环境监测处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按照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执法局
受委托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以及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承担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监测中心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等工作,对主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承担环保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信息采集、运行、维护等工作。
机动车中心
承担全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省移动源环境监控网络建设、运行相关工作;承担全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的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技术支持工作;承担全省移动源污染防治和监控技术的研究工作;参与移动源污染防治培训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