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域督察第1—6办公室:负责对所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督察。承担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