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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55022号《关于鼓励支持生物质能锅炉使用的建议》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9-12      来源:     作者:

《关于鼓励支持生物质能锅炉使用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学习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向您汇报交流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关于生物质锅炉,鼓励类的有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与应用限制类的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淘汰类的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国家及我省另有明确规定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下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664—2019)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五以来,我厅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推动快速审批、落地见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共审批生物质锅炉175台。同时,有序推进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计划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指导性很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持续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工作效能恳盼您一如既往关心生态环保工作,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山东贡献力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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