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生物质能锅炉使用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学习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向您汇报交流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关于生物质锅炉,鼓励类的有“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与应用”,限制类的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淘汰类的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
(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国家及我省另有明确规定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含)以下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
(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664—2019)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规定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五”以来,我厅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做好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推动快速审批、落地见效,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共审批生物质锅炉175台。同时,有序推进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计划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指导性很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持续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工作效能。恳盼您一如既往关心生态环保工作,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山东贡献力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