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环境随身带”APP WAP版 网站地图 无障碍阅读 繁體 简体
sthjttop.png
单位职责 领导简介
机关处室 直属单位
联系方式
公开指南 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公开年报
政府文件
办理指南 在线申报
在线查询 公示中心
信访投诉 民意征集
在线访谈 在线咨询
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保惠企“一点通“ > 政策问答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受到记分企业环境信用如何修复?
发布日期:2025-11-06      来源:     作者:

(一)提交核销材料。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并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材料,核销材料包括核销申请及整改完毕、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核销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核销材料进行核实。

(三)重新确定标识。蓝色、黄色标识企业以及单项记分信息不足12分但累计记12分及以上的红色标识企业,每整改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核销相应记分,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依据剩余累计记分情况重新确定。

单项记分信息12分的红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个月。公示期届满且全部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核销相应记分后,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变为绿色。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核销的,红色标识和记分信息公示期延长至其全部整改核销之日。


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888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邮编:250101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596号

鲁ICP备09042362号-3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000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