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核销材料。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并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材料,核销材料包括核销申请及整改完毕、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实核销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核销材料进行核实。
(三)重新确定标识。蓝色、黄色标识企业以及单项记分信息不足12分但累计记12分及以上的红色标识企业,每整改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核销相应记分,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依据剩余累计记分情况重新确定。
单项记分信息12分的红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个月。公示期届满且全部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核销相应记分后,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变为绿色。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核销的,红色标识和记分信息公示期延长至其全部整改核销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