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环评豁免管理,试点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一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二)实施环评“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园区,可对范围内符合准入条件、同类型的报告表类项目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建设单位可共同编制一个环评文件。
(三)简化环评文件内容,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跟踪监测的有效数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四)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小于0.1吨/年的,总量确认可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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