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申请单位应是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近两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黄标及红标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二)是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令第36号)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项至30项)”的某一种危险废物,且产生单位的年产生量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吨,其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性质稳定,且省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没有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能力或利用能力不足。
(三)是定向利用单位应具备与拟申请“点对点”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满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件一所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