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需要共同填报《山东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所列资料清单内容提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二)是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经审查并现场核实后,出具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相关情况以请示形式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三)是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形,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变更材料。此外,产废单位或定向利用单位不再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工作的,由定向利用单位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撤销申请。